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无牌非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内无牌照的非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及校园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电动车规范管理的决定》等相关规定及学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及分类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校区,“无牌非机动车辆”主要指人力驱动的自行车、三轮车,以及确因需要在校园内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等。其他未在公安交管部门登记上牌的非标电动车辆不允许入校。
二、校园自行车安全管理
(一)登记备案管理
1.在校学生需使用自行车的,由所在系核实身份后,填报《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无牌非机动车辆信息登记表》(附件1),经所在系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报安全工作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制发“校园内部自行车出入证”。
2.其他人员所属自行车信息经所在部门(单位)核查无误后,填报《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无牌非机动车辆信息登记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报安全工作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制发“校园内部自行车出入证”。
3.自行车(所有人)信息发生变更(如车辆更换、停用),需以系或部门为单位,填写《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无牌非机动车辆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2),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安全工作处备案(C区117室),电子版发至电子邮箱:358016883@qq.com。
(二)校内通行要求
1.骑行时须靠道路右侧行驶,严禁双手离把、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骑行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经过校门口、教学楼出入口、人流密集区域时,需减速慢行;进出校门时须下车推行,配合查验后通过校门通道。
2.因违反通行要求导致校园安全事故(如碰撞、财产损失等)发生的,由自行车登记所有人承担全部责任(含民事赔偿、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停放管理
1.按校园内划定的自行车专用停放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办公楼、教学楼、宿舍楼、图书馆、体育场等公共场所任意无序停放,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停放时锁好车辆,避免车辆丢失问题发生。
2.进出校园时,需主动出示“校园内部自行车出入证”,配合门卫进行人证核验,核验无误后方可通行;登记证遗失需及时向安全工作处报备并申请补办。
3.学生及教职工首次制证费用由学校承担。因个人原因造成遗失、损坏、需要补发的,将收取相应工本费用。
(四)责任追究
学生所属自行车违反本细则的,由安全工作处通报其所在系,纳入该系年度考核;教职工所属自行车违反本细则的,由安全工作处通报其所在部门(单位),纳入个人年度考核;第三方人员所属自行车违反本细则的,由主管部门统一处理;在校培训人员所属自行车违反本细则的,由继续教育部和培训联系人共同负责处理。
二、校园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等安全管理
(一)使用资格核查
因工作需要使用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等车辆的,须向所在部门(单位)或所属主管部门提交使用申请(含使用用途、使用频次、行驶路线),经部门(单位)审核确认确有必要使用的,填写《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无牌非机动车辆信息登记表》(附件1),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将纸质版送至安全工作处(C区117室),电子版发至电子邮箱:358016883@qq.com。
(二)登记备案管理
安全工作处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为车辆办理登记备案,统一制发“校园内部非机动车辆出入证”,悬挂在车辆前部位置,便于核验;车辆信息,如使用部门(单位)或所有人变更、车辆报废等发生变动,以部门为单位填写《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无牌非机动车辆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2),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安全工作处提交备案(C区117室),电子版发至电子邮箱:358016883@qq.com。
(三)校内行驶要求
1.通行要求。行驶时须靠道路右侧通行,严禁超速(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超车、并行或占道行驶;经过校门口、路口、人流密集区域时,需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通行;严禁载人(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工作通勤除外)或超载,不得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因违反通行要求导致校园安全事故(如碰撞、财产损失等)发生的,由登记所有人承担全部责任(含民事赔偿、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2.停放管理。需按校园指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办公楼、教学楼、宿舍楼、图书馆等周边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或人行通道;车辆停用期间,需停放在封闭或有人看管的区域,避免影响校园交通秩序。
3.充电管理。电动车辆严禁进入楼内停放或充电,须到校园内指定的电动车辆充电棚(充电桩)进行充电;充电时需规范连接充电桩,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或使用非专用充电设备;充电完成后及时断开电源,整理好充电线缆,驶离充电区域。
4.核验要求。进出校园时,须配合门卫核验证件有效性及车辆信息,核验无误后方可通行;外来单位因业务需要临时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辆,需由校内接洽部门(单位)提前向安全工作处报备,经批准后进出,并按指定路线行驶、指定区域停放,工作完成后立即驶离校园。
(四)责任追究
教职工所属车辆违反本细则的,由安全工作处通报其所在部门(单位),纳入个人年度考核;第三方人员所属车辆违反本细则的,由主管部门统一处理;在校培训人员所属车辆违反本细则的,由继续教育部和培训联系人共同负责处理;临时出入车辆违反本细则的,由登记所有人承担全部责任(含民事赔偿、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其他要求
(一)证件管理规范
“校园内部自行车出入证”“校园内部非机动车辆出入证” 为校园无牌非机动车辆通行、停放的唯一凭证,仅限登记车辆使用,不得转借、伪造、涂改。一经发现,立即收回证件,取消校园通行资格,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学校纪律处分相关规定处理。
(二)车辆合规要求
所有登记备案的非机动车辆需保持车况良好,刹车等安全部件功能正常,不得擅自改装车辆结构(如加长车身、加装动力装置等)。安全工作处将不定期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车辆安全抽检,发现车况不合格或违规改装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暂停其校园通行资格。
(三)安全教育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需定期组织所属人员学习本细则及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强化安全意识和规则意识。新生入学、新教职工入职时,须将本细则纳入安全教育必修内容,确保人人知晓、严格遵守。
(四)废弃车辆处理
长期(超过3个月)无人认领、停放混乱或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机动车辆,安全工作处将公示车辆信息(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人认领的,将统一清理处置。
(五)监督举报机制
鼓励师生员工对校园内无牌非机动车辆违规行驶、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监督。联系电话:87115001(监控室24小时电话)、87115110。
四、附 则
(一)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电动车规范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二)本细则所涉及的附件电子版,各相关单位可到学校办公系统或安全工作处官网下载。
(三)本细则于2025年11月4日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发布的关于校园无牌非机动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四)本细则由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无牌非机动车辆信息登记表
2.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无牌非机动车信息变更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