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校园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及校园交通秩序,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通知》,石家庄市消防救援支队、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家庄市公安局、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和《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内电动自行车的准入、登记、牌照、行驶、停放、充电及相关管理活动,覆盖全校教职工、学生、临聘人员及与学校合作的第三方人员(以下简称“第三方人员”)所有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遵循“从严准入、规范登记、明确责任、保障安全”原则,优先依托校内现有公共(共享)交通设施满足日常需求,从严控制校园内电动自行车数量及通行范围。
第二章 准入与登记管理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准入实行“牌照核验制”,仅允许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正规的“绿色牌照”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白牌”“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污损(残、缺)牌照电动自行车、拼(改)装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准入人员,一般指本校教职工、外聘教师、培训人员、商城人员、食堂人员、第三方人员等,学生电动自行车原则上不允许进入校园。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由本部门自行负责管理;食堂、商城、保洁(绿化)相关人员由后勤处负责管理;公寓楼内保洁人员由学生处(团委)负责管理;在校培训人员及日常保障人员由继续教育部负责管理;以上各部门须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对本部门关联人员名下电动自行车的全面登记调整,并填写《校园电动自行车信息登记表》(见附件)。
第六条 各部门排查登记完成后,须将《校园电动自行车信息登记表》纸质版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统一送至安全工作处办公室C区117室备案(电子版发邮箱:358016883@qq.com),并在今后实行动态更新。安全工作处对登记信息进行核验,确认符合准入条件的,纳入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台账;不符合准入条件(如白牌、临时号牌)或无所属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由所属部门通知所有人在5个工作日内自行驶离校园。
第七条 逾期未自行驶离的不符合条件电动自行车,由学校安全工作处联合相关部门统一清理出校园。
第八条 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擅自允许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严禁租赁、借用校内(外)不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使用。
第三章 牌照管理
第九条 对经核验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双证管理”:即须同时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正规“绿色”号牌(以下简称“公安牌照”)和学校统一制作的“校园电动自行车临时牌照”(以下简称“校内牌照”),方可在校园内通行、充电、停放。
第十条 校内牌照由学校安全工作处统一设计制作,有效期为1年(自核发之日起计算),临时出入校园人员经所属部门核实上报后,依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有效时间。
第十一条 校内牌照申请流程:
1.车辆所有人向所属部门提交《校园电动自行车校内牌照申请表》;
2.所属部门审核无误后,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报送安全工作处(C区117室);
3.安全工作处核验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内牌照制作,并通知申请部门统一领取。
第十二条 校内牌照须悬挂在电动自行车(车筐)前端位置,确保清晰可见,不得遮挡、污损、伪造或变造;校内牌照有效期届满前15日内,车辆所有人须向所属部门报备后,统一提交安全工作处申请换领新牌照,逾期未换领的,视为不符合校园管理要求,禁止在校园内通行。
第十三条 因车辆转让、报废等原因需注销校内牌照的,车辆所有人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校内牌照交回主管部门,统一报安全工作处办理注销手续;严禁将校内牌照转让、出借他人使用。
第四章 责任管理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所有人为该车辆在校园内的第一责任人,对车辆的安全使用、维护保养及合规停放负全部责任,具体责任包括:
1.定期检查车辆制动、灯光、电池等部件,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行驶标准,禁止驾驶故障车辆在校园内通行;
2.遵守校园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行驶(校园内最高时速不超过15公里/小时)、不得在教学区、商区、操场等人员密集区域快速行驶;
3.不得将电动自行车外借他人(含校外人员、非登记所属部门人员)使用,因私自外借导致校园安全事故(如碰撞、火灾、财产损失等)的,由登记所有人承担全部责任(含民事赔偿、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4.不得将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带入教学楼、公寓楼、食堂、图书馆等建筑物内,不得私拉电线、使用违规充电器在校园内充电。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安全工作处牵头调查处理,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涉及校外人员的,联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所属电动自行车违反本细则的,由安全工作处通报其所在部门,纳入个人年度考核;第三方人员由主管部门统一处理;临时培训人员所属电动自行车违反本细则的,由主管部门和培训联系人共同负责处理。
第五章 配套设施
第十七条 依托后勤处已建成的集中充电停放区,提供相应充电设施,由后勤处定期检修,确保常规化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校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对公寓逃生通道和公寓正门口设置为禁停区域,要求所有电动自行车依托校园自行车放置区域和共享交通设施区域进行停放,防止出现随意摆放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依托维护安全稳定(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公共安全工作组,由安全工作处牵头,成员包括后勤处、学生处(团委)、人事处(组织部)、继续教育部、各教学系,以上各部门需明确一名副职作为负责人,统筹协调所辖部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定期(每季度)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日常监督检查由安全工作处组织开展,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电动自行车是否持有双证(公安牌照+校内牌照),校内牌照是否悬挂规范;
2.是否存在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动自行车(白牌、临时号牌、无登记车辆)在校园内通行;
3.是否存在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私拉电线等行为;
4.集中充电停放区设施是否完好,安全管理是否到位。
第二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未悬挂双证或校内牌照过期的,暂扣车辆,责令所有人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领回;
2.违规充电、停放的,当场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拖移车辆并通报批评;
3.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按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清理出校园;
4.多次违反本细则(一学期累计3次及以上)的,取消该车辆校园准入资格,年度内禁止进入校园。
第二十二条 鼓励师生对校园内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87115001(监控室24小时电话)、87115110。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白牌、临时牌照电动自行车”,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临时标识车辆(如过渡期临时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等),具体范围以河北省公安机关最新规定为准,异地牌照参照管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已于2025年10月16日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细则)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