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保护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预防和处置校园交通安全事故,根据《河北省高等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学校校园的所有校内外人员和车辆。
第三条 凡进入校园的行人、各种车辆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和校园道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自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第四条 凡无牌、无证和未经车辆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车辆,严禁进入校园。
第五条 在校园道路通行时,行人享有优先权,车辆应给行人让道。优先通行的顺序为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和抢险车不受本规定限制,但应保障交通安全。
第二章 交通安全协调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交通安全协调管理职责由学校维护安全稳定(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公共安全工作组履行。
第七条 学校交通安全协调管理主要职责:
1.负责全校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校交通安全的工作部署;
2.对学校各部门按照职能进行交通安全管理任务分解;
3.制定、完善学校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4.针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
5.完善校园交通安全设施;
6.保障交通安全管理经费;
7.对师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8.指导、协调处理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第八条 学校交通安全协调管理日常工作由安全工作处具体负责,主要职责:
1.负责对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及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
2.负责校内交通标线、标志的绘制,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3.负责检查与维护校内交通秩序,制止交通违章行为,协调处理校内交通事故及其它交通问题,对违反本规定及学校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部门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
4.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
5.负责制定、健全完善各项校内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6.负责校内通行车辆证件的审核和发放;
7.其它有关校园交通安全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在学校维护安全稳定(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公共安全工作组的领导下,积极协助、支持交通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及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章 交通设施及道路管理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用交通设施。广告牌、宣传橱窗、管线、植物及简易建筑等不得妨碍、遮挡交通设施。
第十一条 因施工需要移动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必须事先征得学校维护安全稳定(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公共安全工作组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内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当的交通活动。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时,应当经学校维护安全稳定(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公共安全工作组批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设置明显的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指派专门人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清除堆积物,以防影响交通。
第十四条 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排除。
第十五条 禁止在校内道路上随意泊车、堆放物品和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通行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校内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对在校内举行的大型活动、大范围施工,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应提前公告。
第四章 行人、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七条 行人应当走人脸识别通道或靠边行走,在通过校门口、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在规定或划定区域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十八条 行人不准在道路上坐卧、打闹或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准毁损交通标志,不准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禁止在机动车道上使用电动滑板车、滑板、旱冰鞋等工具进行运动或其他有碍道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条 自行车、电动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不准双手离把、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骑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
第二十一条 自行车、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在办公楼、教学楼、宿舍楼、图书馆、体育场等公共场所任意无序停放。
第二十二条 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严禁进入楼内停放、充电,应有序停放至充电棚处充电;电动汽车停放至固定充电桩(棚)处充电,严禁私拉乱接充电。
第五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进出车辆实行分类管理:
1.校内教职工机动车辆,原则上实行“一人一车”登记备案,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统一报安全工作处备案并录入车辆道闸系统,由内部车辆专用通道进出校园。组织部(人事处)应及时与安全工作处沟通人员变动情况,实现动态更新、有效管理。
2.学校外聘教师及购买服务的第三方人员机动车辆,经学校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统一报安全工作处备案并录入车辆道闸系统,由内部车辆专用通道进出校园。学校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外聘教师及第三方人员车辆信息日常管理,掌握变动情况,与安全工作处及时沟通,实现动态更新、有效管理。
3.外来机动车辆实行预约管理,接洽部门应事先向安全工作处报备车辆、人员等相关信息。安全工作处通知门卫核实车辆、人员身份并履行登记手续后,车辆由人工通道进出校园。
4.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骑乘人员须持安全工作处制发的“出入证”进出校园。
5.出租车、网约车、拖拉机、农用车及无牌无证车辆原则上禁止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需主动说明,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
6.社会培训班车辆首次进入校园,应凭主办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册由人工车道进入。学员车辆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得随意出入校园,特殊情况须经主办部门同意后,凭学员证进出;培训班管理及授课人员车辆参照外来车辆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所有机动车辆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或停放,并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五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禁止鸣笛、超车、并行或占道随意停放。进出校门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辆须按规定的地点停放,严禁在办公楼、教学楼、宿舍楼、图书馆、体育场等公共场所随意停放;严禁机动车辆在便道、消防栓周边3米以内、消防通道或其它禁停路段停放;外单位或外来人员车辆原则上不得在校园内过夜,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校园内过夜停放的车辆,车辆安全由车主自行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校内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试刹车或进行机动车驾驶学习、培训,严禁驾驶人酒后在校园驾驶车辆。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辆出校门,必须配合门卫安全检查。凡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凭相关部门或货主的证明,经门卫查验、登记后放行。
第六章 交通违规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及学校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人员和车辆驾驶人,学校维护安全稳定(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公共安全工作组应当进行教育,经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可通知其所属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条 对违规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的行为,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情节恶劣的,学校维护安全稳定(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公共安全工作组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进行处置,尽快恢复交通秩序。
第三十一条 对施工单位和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或影响交通的,学校维护安全稳定(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公共安全工作组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三十二条 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外来车辆、教职工车辆,学校应当拒绝其进入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情节严重者,学校维护安全稳定(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公共安全工作组应将违规车辆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当将其车辆信息从车辆道闸系统中移除,禁止其车辆进入校园。
1.酒后驾驶车辆的;
2.无证驾驶车辆的;
3.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4.其他违反校园交通规定且不服从管理的。
第三十四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因违章行为导致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第三十六条 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学校接到报警后,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立即报警并协助公安、交管等部门依法处理,尽快恢复交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维护安全稳定(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公共安全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于2024年11月28日经院长办公会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